(2015)宛龙潦民辖初字第243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9-18)
(2015)宛龙潦民辖初字第243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被告崔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鲁东升
审判员 吕民革
审判员 拜立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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