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197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9-11)
(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197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舰,南阳市卧龙区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谭 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拜立涛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