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970号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5-8-24)
(2015)舞民初字第970号
原告薛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宋兰勤,舞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员 林德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跃华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