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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源刑初字第66号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9-21)



    (2015)源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0日11时3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豫K-55861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漯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漯河市源汇区问十乡曹店村路口时,因被告人杜某某驾驶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降低行驶速度,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陶某某相撞,造成陶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陶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陶某某不负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8万元,并将车辆交强险12万元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公诉机关提供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证人崔某某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自首情节,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11时3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豫K-55861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漯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漯河市源汇区问十乡曹店村路口时,因被告人杜某某驾驶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降低行驶速度,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陶某某相撞,造成陶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杜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经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陶某某不负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8万元,并将车辆交强险12万元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10日11时40分,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接110指令:漯舞路口问十乡曹店村一辆货车撞上一个行人,要求出警。接报后,值班民警赶赴现场。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杜某某一直留在现场并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现场勘察结束后,民警将杜某某带至交警大队进行询问,杜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5)漯公交认字第309号认定杜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3.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证实杜某某案发时已成年,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所驾车型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
    4.调解书、谅解书。证实除交强险外,杜某某赔偿受害者家属8万元。被害人家属对杜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5.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其目击陶某某在案发地点被一辆从西边过来车速很高的红色大货车甩倒。
    6、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供述其持有C1驾驶证,事故发生时持有伪造的名为李克歌的B2证。2015年3月10日11点半左右开K55861解放牌重型箱货车在漯舞路曹店村路口撞住一位老太太,其报警并实施救助。
    7、鉴定意见。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顺)公(刑)鉴(法医)字(2015)39号的意见为陶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8、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杜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杜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审判长  李友峰
    审判员  陈 晓
    审判员  刘亚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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