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襄民初字第1318号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9-6)



    (2015)襄民初字第1318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12月22日生,汉族。
    被告:彭某某,男,1945年9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彭某某排除妨害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牛应召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