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600号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8-21)
(2015)襄民初字第1600号
原告:丁某平,女,汉族,1992年2月28日生。
被告:张某非,男,汉族,1990年9月1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平诉被告张某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平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某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平负担。
审判员 侯一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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