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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襄民初字第1268号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9-2)



    (2015)襄民初字第1268号
    原告:刘某敏,女,1977年5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耿晓华,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明,男,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
    原告刘某敏与被告郑某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敏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刘某敏负担。
    审判员  王丽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杨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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