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小字第80号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8-26)
(2015)襄民小字第80号
原告:盛某红,女,汉族,1965年12月29日生。
被告:李某山,男,汉族,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红与被告李某山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盛某红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亚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盛某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某红负担。
审判员 曹惠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晓燕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