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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襄民初字第1999号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10-9)



    (2015)襄民初字第1999号
    原告:陈某,男,1985年6月26日生。
    被告:宛某珂,女,1988年5月23日生。
    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宛某珂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任双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尹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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