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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襄民初字第1320号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9-17)



    (2015)襄民初字第1320号
    原告:靳某某,女,汉族,1977年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蒋某某,男,汉族,1984年生,住襄城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余晓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欢
    人民陪审员  崔小惠
    人民陪审员  蒋大卫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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