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襄民初字第1868号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9-24)



    (2015)襄民初字第1868号
    原告:张某云,女,1973年11月29日生,汉族。
    被告:丁中某,男,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云与被告丁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云负担。
    审判员  王云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路明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