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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襄民初字第1270号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10-10)



    (2015)襄民初字第1270号
    原告:尚某,男,1949年生,汉族,住襄城县库庄镇。
    被告:武某某,男,1968年生,汉族,住襄城县库庄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武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欢
    审 判 员  张玉硕
    人民陪审员  杨 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金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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