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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鄢民初字第1048号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9-10)



    (2015)鄢民初字第1048号
    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朝阳,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福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周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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