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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鄢民初字第1072号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9-28)




    (2015)鄢民初字第1072号




    原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会敏,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暴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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