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鄢民初字第1073号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10-9)




    (2015)鄢民初字第1073号




    原告苏某,女,51岁




    被告司某,5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青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牛福星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