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1073号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10-9)
(2015)鄢民初字第1073号
原告苏某,女,51岁
被告司某,5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青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牛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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