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01270号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鄢民初字第01270号
原告郭某,男。
被告曹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志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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