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4378号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禹民一初字第4378号
原告耿某某,女,生于1992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尹某某,男,生于1990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耿某某撤诉。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某承担。
审判员 严晓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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