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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禹民一初字第3247号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禹民一初字第3247号
    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6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5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李晓娩
    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卜亚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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