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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禹民一初字第04486号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禹民一初字第04486号
    原告赵某某,生于1985年。
    被告贾某某,生于1984年。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继先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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