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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禹民一初字第2638号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9-25)



    (2015)禹民一初字第2638号
    原告杜某某,男,生于1973年1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胡某某,女,生于1969年12月7日,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 华
    审 判 员  曹会娟
    人民陪审员  朱德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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