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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魏七民初字第219号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9-28)



    (2015)魏七民初字第219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1986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52年2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清镇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翰哲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颖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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