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812号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9-14)
(2015)义民初字第812号
原告安某某,男,汉族。
被告杜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迎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翼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