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823号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10-9)
(2015)义民初字第823号
原告梁某某,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温长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梅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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