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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渑民初字第1697号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9-30)



    (2015)渑民初字第1697号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89年2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相云。渑池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1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审判员  马瑞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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