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灵民一初字第961号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9-1)



    (2015)灵民一初字第961号
    原告赵某某,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9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帅锋
    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
    人民陪审员  李亭亭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肖飞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