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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灵民一初字第2360号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9-1)



    (2015)灵民一初字第2360号
    原告王某某,女,1952年5月17日出生。
    被告肖某某,男,1946年10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何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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