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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台民初字第00995号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5-8-27)




    (2015)台民初字第00995号




    原告路某甲,男,195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某甲,女,成年,汉族。




    被告李某甲,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甲诉被告郭某甲、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甲于2015年8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路某甲承担。




    审 判 员  刘 纪 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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