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754号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5-9-2)
(2015)清民初字第754号
原告:丁某某,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谭某某,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丁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杰英
审判员 孔 山
陪审员 魏 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吴陵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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