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清民初字第1194号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5-9-5)




    (2015)清民初字第1194号




    原告:闫某某,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民




    审 判 员 李金玲




    代理审判员 王晓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方方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