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570号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5-9-24)
(2015)清民初字第1570号
原告:吕某甲,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聂延增,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某乙,男,汉族,住清丰县。
原告吕某甲诉被告吕某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吕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某甲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吕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对被告吕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旭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高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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