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清民初字第636号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5-9-22)




    (2015)清民初字第636号




    原告:郎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20日出生,住清丰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清丰县。




    原告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未查询到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且原告不同意以公告方式向被告张某某送达应诉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不缴纳公告费,不同意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旭栋




    审判员   曹新景




    陪审员   刘海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邵高冲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