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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濮民初字第2700号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8-19)



    (2015)濮民初字第2700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
    被告:郭某,男,汉族。
    原告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刘  世 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乔德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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