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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濮民初字第2879号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8-21)



    (2015)濮民初字第2879号
    原告韩某某,女,汉族。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助审员  刘振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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