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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濮民初字第2457号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9-7)



    (2015)濮民初字第2457号
    原告:王某甲,男。
    原告:王某乙,男。
    以上两原告法定代理人:魏某某,女。
    原告:魏某某,女。
    被告:王某某,男。
    关于原告王某甲、王某乙、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免缴。
    审判员 : 薛 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敬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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