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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濮民初字第2653号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9-7)



    (2015)濮民初字第2653号
    原告栾某,男,汉族。
    被告董某,女,汉族。
    原告栾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世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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