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653号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9-7)
(2015)濮民初字第2653号
原告栾某,男,汉族。
被告董某,女,汉族。
原告栾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世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王 博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