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淇滨民初字第2202号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淇滨民初字第2202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程某某,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银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超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