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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淇民初字第567号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5-8-25)



    (2015)淇民初字第567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合庆,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保锦,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某某以暂时不想离婚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尹凤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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