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淇民初字第970号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淇民初字第970号
    原告郭某某,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龙苑小区。
    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淇县庙口镇老庄村农民,住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喜民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