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浚民初字第1628号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5-10-2)



    (2015)浚民初字第1628号
    原告张XX,女,1977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利朝,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胡XX,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
    原告张XX与被告胡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爱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利朝、被告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我与被告在1998年经媒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10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同居生活,同居生活后被告整日找茬闹事。儿子胡x龙1999年3月19日出生,女儿胡x昕2004年6月27日出生后,被告不但没有改,还动手殴打我,为此我一气之下,于2011年收麦后开始与被告自愿解除同居关系,现在我对被告彻底死心,没有任何和好的余地,请法院依法判决胡x昕由我抚养、胡x龙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
    被告胡XX辩称:我要求抚养胡x龙、胡x昕,我自己抚养两个孩子,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依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原、被告双方子女状况及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原告张XX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意见:
    居民户口薄(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3页)。用于证明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的长子胡x龙1999年3月19日出生,长女胡x昕2004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且对子女的出生日期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胡XX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庭审,依据原、被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8年原告张XX与被告胡XX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于1999年3月19日生育长子胡x龙、2004年6月27日生育长女胡x昕,胡x龙现在浚县职业高中上学,胡x昕在实验小学寄宿。2011年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审理子女抚养案件,以子女的权益和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为依据。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育长子胡x龙、长女胡x昕,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子女现在的生活状况,从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考虑,以长子胡x龙暂随其父亲胡XX共同生活,长女胡x昕暂随其母亲张XX共同生活为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考虑本案实际,原、被告双方各自抚养了一个孩子,以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子胡x龙暂随被告胡XX共同生活,长女胡x昕暂随原告张XX共同生活,待两个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爱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彦利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