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00124号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5-9-15)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124号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68年3月2日生,住马村区。
委托代理人张先军,系河南省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慧娟,系河南省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某,男,汉族,1959年1月2日生,住马村区。
委托代理人王国顺,系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月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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