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16号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8-21)
(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16号
原告陈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21日原告陈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媛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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