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23号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8-25)
(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23号
原告程某某,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和好,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清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二芳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