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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32号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8-21)



    (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32号
    原告贾某某,女,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闫某某,男,198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闫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聂卓文
    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
    人民陪审员  宋婉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郜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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