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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孟民一初字第00326号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9-11)



    (2015)孟民一初字第00326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8月2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武娜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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