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5)孟民谷初字第00081号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9-10)



    (2015)孟民谷初字第00081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雷声,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江波
    审判员  原魁星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欣欣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