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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60号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10-16)



    (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60号
    原告芦某,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双喜、原虎臣,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男,1976年5月5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冬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籍师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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