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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红民一初字第1866号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9-15)



    (2015)红民一初字第1866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杨某。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巧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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