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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延民二初字第305号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9-15)



    (2015)延民二初字第305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
    被告常某某,男,汉族。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东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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