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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延民初字第1276号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9-16)



    (2015)延民初字第1276号
    原告靳某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原告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靳某某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卫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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