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518号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9-28)
(2015)延民初字第1518号
原告侯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海彦,女,汉族。系原告侯某之母。
被告李莹超,男,汉族。
原告侯某诉被告李莹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怀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侯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怀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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